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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被诊睾丸肿瘤切除后又患淋巴瘤,状告医院索赔9万

男子先被诊睾丸肿瘤切除后又患淋巴瘤,状告医院索赔9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34岁)因发现身体左侧阴囊偏大加重一月有余,到市医院就诊,经彩超检查初步诊断为睾丸肿瘤

当出现误诊这种情况,并且是遇上癌症的时候,这不但和个体的健康存在关联,而且还会触及到医疗规范的落实,以及司法裁量的边界 。

误诊的法律认定标准

于法律范畴内,误诊可不是简简单单的诊断出现偏差,它专门指的是医疗机构,由于违背了诊疗的规范规程,没有尽到合理应有的注意义务,进而致使对于疾病的性质、程度等方面做出了错误的判断的那种行为。审判实践的关键核心之处,在于审查医疗方是不是尽到了与之当时医疗水平相匹配的诊疗义务 。

这表明,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法律层面的误诊,得依据国家公布出的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行业共识来对照。比如说,针对睾丸肿瘤,相关规范对检查项目,诊断过流程以及时间均有着要求。要是没能遵循这些具体的操作标准,那就有可能会被确定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的关键作用

医疗事故子宫切除法院判决_b站小电视商标遭驳回_

于医疗纠纷案件里头,司法鉴定意见乃是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鉴定机构会依照病历资料,对医疗行为是不是符合规范加以分析,以及该行为跟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予以剖析。其结论会直接对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

本案作为例子,鉴定意见清楚表明,医院具备没尽到全面检查义务的情况,致使出现误诊现象,进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同时,界限被它厘清:患者所做的睾丸切除手术本职上契合治疗原则,和该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区分对于后续责任划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与原因力划分

医疗过错的责任承担情况,是由其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来确定的。原因力所指的,是医疗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发生所起到作用的比例。在本案鉴定的情况下,其认为医院过错属于次要原因,并且参与度处于16%至44%这个范围之内。

这样的划分是依据医学评估得出的,患者自身所存在的病情特点乃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医疗过错主要起到了延误以及加重的作用,这就表明,在法院进行判决赔偿之际,只会对总损失里与大概30%左右原因力相对应的那一部分予以支持,而并非全部损失。

损害后果的法律定性

“损害后果”在侵权法里专门指,由存在过错的行为致使产生的、不应该有的负面情形。倘若某个结果是正当且合法的医疗行为必定会或是被允许产生的,就算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那也构不成从法律层面来讲的损害。这是本案当中核心的争议要点之一。

因治疗疾病须切除左侧睾丸的患者,其诊疗结果是合法合规的。鉴定机构据此认定,这不属于需评定伤残的“损害后果”。法律评价着重于过错行为,也就是“延误治疗”额外引发的病情加重、生存机会丧失诸般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逻辑

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作为前提条件,伤残等级乃是判断严重程度的关键量化依据所在。在本案当中,因为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所以缺乏法定的严重损害标准。

患者的精神痛苦,主要是源于自身癌症病患病情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医疗方面出现的延误,虽让焦虑情绪有所加剧,然而却并非是直接致使出现不可逆性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此乃法院所认定的情况。所以,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及二审审法院,均未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案件反映的系统性管理问题

往更深入的层面去看,这类案件将医疗机构在内部管理当中或许存在的系统性问题给暴露了出来比如说门诊跟住院部的衔接方面,病理报告的即时传递方面,多学科会诊机制的启动方面等可能全都存在着漏洞 。

这些问题并非是单个医生出现失误就能够进行概括的,而是流程设计方面存在缺失,或者是执行监管方面存在缺失所致。它向医院发出提示,需要加强全流程的质量监控,要确保从初诊开始,一直到执行检查,下一步到进行诊断,再到开展治疗的每一个环节,全部都应当符合规范,如此才可从根本上减少因为衔接不顺畅而导致的误诊以及延误情况的发生 。

面对如同本案这般的情形,在医疗过错实实在在加重了患者痛苦然而又没办法进行量化的时候,您觉得司法实践是不是应该去探寻更为灵活的精神抚慰金认定标准,以此来展现法律的温度呢?欢迎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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